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忆管理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西安市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局,各市管景区: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市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景区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4〕1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景区价格管理形式
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依照景区属性及服务特性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利用公共资源(含集体所有)建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遗址)保护单位、红色旅游景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城市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景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直接投资建设或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景区内具有垄断性且游客普遍需要乘坐的景区观光车、摆渡车、索道、缆车、游船、电梯等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景区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根据旅游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价格水平,并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展开剩余89%(二)非利用公共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区(点)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以及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内由游客自愿选择的非垄断经营或非游客普遍需要乘坐的交通运输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科学合理自主确定价格水平,并抄送告知属地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三)景区内由游客自主选择的旅游商品、游乐设施、讲解服务、演艺活动等旅游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价格。
二、景区价格管理权限
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一)市发改委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价格政策,制定或调整市级管理政府指导价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以下简称“景区门票及交通价格”,下同)。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指导各区县、开发区的各类景区价格监管工作。
(二)各区县、各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的价格政策;蓝田县、周至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制定或调整辖区内省级、市级景区目录以外其他政府指导价景区门票及交通价格;委托区、开发区开展辖区内或托管区域内省级、市级景区目录以外其他政府指导价景区门票及交通价格制定或调整工作,报市发改委备案后执行;各区县、各开发区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辖区内的各类景区价格监管工作。
(三)对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争议的,报由市发改委确定。
三、政府制定价格程序及规则
(一)景区价格制定或调整程序
1.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景区门票及交通价格,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陕西省旅游景区基本游览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制定或调整旅游景区门票价格。
2.制定或提高政府指导价景区门票价格应举行价格听证会;降低景区门票价格可按有关规定采取简易程序;景区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不需履行其他定价程序。
3.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新建景区门票及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按照定价权限可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暂行价格,执行时间不得超过2年。暂行价格期满前,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景区运营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后制定正式价格。
4.景区门票价格调整频率、幅度和出台时间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二)景区价格制定或调整申请及资料
为提高政府定价决策的科学性和预见性,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由景区经营单位征得上级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1.制定或调整景区门票价格需提交的资料:
(1)景区相关资质材料、项目批复等;
(2)景区基本情况介绍;
(3)门票价格制定或调整的依据、理由,具体价格建议;
(4)价格制定或调整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分析;
(5)定价成本监审资料按成本监审办法规定提供;
(6)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高忆管理。
2.制定景区交通运输服务价格需提交的资料:
(1)景区交通运输工具运营资质相关资料;
(2)景区交通运输工具投资及运营成本资料;
(3)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门票价格制定规则
1.坚持景区公益属性,充分体现社会效益,严格核定景区门票价格。承包景区经营权支出、景区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违规建设围栏围挡等设施的费用支出,不得计入门票成本。景区配套停车场到景区大门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不计利润的原则从严核定。
2.景区门票原则实行一票制。对于同一景区需实行重点保护、控制游客流量、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或观赏价值、在空间规模上自成一体,且具备单独售票条件的特殊旅游景点,确需单独售票的,须经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3.将相邻的旅游景区(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并保留各单项门票的销售。设置多日(次)有效门票的景区,应当保留单日(次)门票。游客可自愿选择购买,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销售。
4.季节性较强的景区可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淡旺季票价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引导客流均衡分布。
5.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应向社会免费开放。对于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或按照市场化运作举办的特别(临时)展览,按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门票价格。
6.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含免费开放)内举办的各种临时展览(活动、演出)原则上免费,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旅游者自愿选择参观的,由景区自行制定临时门票价格,临时门票价格需在临时展览开展1个月前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备并做好价格公示。与景区游览范围或游览时间不可分割的临时展览(活动、演出),应按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门票价格。
四、景区收费管理行为规范
(一)景区价格制定或调整前公示
1.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经批准提高门票及交通价格应当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向社会公示,新定价格于6个月后执行,执行日期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执行;
2.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调整具体价格水平和淡旺季票价执行时间,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景区提高门票及交通价格,原收费景区阶段性免费后恢复至最高限价范围内进行收费等,景区经营单位应当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并将景区调整价格情况及时抄报属地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新票价执行日期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执行。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1.景区经营单位应当在景区网站、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游览内容、团体收费价格、优惠门票价格及优惠对象、优惠条件、景区管理的停车场和表演等其他服务价格,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含有特殊参观点或收费的临时展览的,应当同时公示特殊参观点、临时展览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内容。
2.景区经营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停车场到景区大门、景区内游览场所之间的距离以及步行游览预计需要的时间,便于游客合理选择游览方式。
3.除明码标价内容以外,景区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或变相提高门票价格。
4.景区经营单位不得区别本地与外地游客、境内与境外游客,针对不同群体设置不同门票价格或门票价格优惠政策。
(三)严禁捆绑销售,强制消费
1.旅游景区联票及景区内提供的交通运输、邮资门票、保险、讲解等配套服务项目,应由游客自愿选择,不得捆绑销售、强行销售。
2.实行预约参观的旅游景区,需按照每日最大限流要求,合理安排预约时间和参观人数,参观景区内其它临演、临展的游客人数应控制在预约限额总人数范围内。景区不得在预约最大限额未满时随意缩减或取消预约进入景区人数,或将预约名额与讲解等有偿服务或需单独购票参观的临演、临展等挂钩,变相捆绑销售。
3.景区内交通工具、配套停车场到景区大门的交通工具,除因安全、环保等原因确有必要统一乘坐外,不得强制要求游客乘坐并收费。
(四)景区停车收费管理
景区配套停车场(含景区自建、社会资本建设主要供游客使用的停车场)具有公益性特征,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陕价费发〔2016〕60号)等有关要求,所有景区(不分公办、民营)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我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五、景区门票价格优惠政策
(一)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优惠政策。
1.免票
对现役军人(含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含65周岁)、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分别凭有效证件实行免票。
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旅游景区,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
旅游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教职人员,或该宗教信教群众并持有有效证件(如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实行免票。
2.首道门票免票
人民警察凭人民警察证免首道门票。
现役军人本人所携的配偶和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凭结婚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实行首道门票免费。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凭优待证实行首道门票免费。
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人需要陪护的,免1名陪同人员首道门票。
3.半票
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凭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实行半票。
退役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首道门票按不高于最高限价的5折进行优惠,具体折扣由景区自行确定。
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老年人乘坐缆车、索道时,凭本人身份证、老年证等有效证件按照最高限价的50%执行(不含保险费)。
4.消防救援人员(含离退休)凭有效证件享受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政策。
5.香港、澳门、台湾等入境游青少年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学生证件等有效身份证明,享受与内地青少年同等的门票价格优惠政策。
6.为方便居民日常休闲、健身等,景区可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设置月票、季票、年票、套票、夜间票等,根据不同时段给予不同价格优惠。
7.倡导旅游景区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鼓励在特定日期对特定群体实行免门票或优惠门票。
(二)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参照上述规定对特定群体实行优惠。
(三)国家或我省、我市另有相关优惠政策的,遵照执行。
六、景区价格行为监管
(一)建立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目录清单制度。各区县、各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定期在政务网站以目录形式,向社会公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名称、门票价格、景区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及价格、政策依据等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二)建立景区门票价格信息监测和定期报告制度。各区县、各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每年3月底前将本辖区上年度各景区(含市场调节价景区)接待游客数、运营成本、门票收入等信息上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对景区门票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门票价格。
(三)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优惠政策,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景区上级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管理行为的整治规范,提倡行业自律。部门协同通过提醒告诫、行政约谈等方式,指导景区经营单位自觉规范管理行为,诚信经营、合法经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6日
来源: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辑:安之
审核: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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